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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县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 免费开放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17-03-28 丨 阅读次数:631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免费开放工作顺利实施,达到《云南省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服务标准》的具体要求。依据《云南省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免费开放专项经费是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为支持我县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向社会免费开放安排的专项经费,是中、省财政对我县免费开放基本文化服务项目的资金补助和奖励。县图书馆、文化馆为每年每馆20万元,乡镇综合文化站为每年每站5万元。

       第三条  免费开放专项经费的使用实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的原则,坚持激励创新、以奖代拨、注重实效的方针,由县财政部门会同文化广电部门共同监督管理。各馆站应在单位账户内设立免费开放专项补助经费科目,以便监管管理。

       第四条  免费开放专项经费用于全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的各项业务支出。

       第五条  免费开放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要建立免费服务公示、预告制度。在场馆显著位置、公告栏、网站等场所公布基本服务项目、活动开放时间等。并提前预告特色活动、重要活动,吸引更多的群众参与。

       第六条  免费开放专项经费支出范围:

       ㈠项目支出。是指对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开展专项业务活动和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设备更新及购置费、修缮费、活动及展览等支出。

       ㈡奖励性支出。对实行免费开放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加强免费开放政策宣传、公众知晓率高,以及免费服务项目齐全、设施设备利用率高,能最大限度发挥公共文化服务功能的给予奖励性补助。

       ㈢其他支出。其他为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功能而发生的必要支出。

       第七条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要根据文化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部门预算以及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将免费开放专项经费和按照市场化运作实行低票价的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

       第八条  县文化体育和广播电视局每年年初会同财政局组成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绩效考核小组,根据《红河县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对各馆(站)上一年度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考评分为四个等级,作为下一年度激励创新,以奖代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免费开放专项经费的分配和监管由县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县财政局和县文广局具体承办。县文广局依据各馆(站)下年度免费开放工作的需要和考核结果。提出初步的专项经费分配意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由财政局直接划拨到实施免费开放的图书馆、文化馆和镇文广站。

       第十条  县图书馆、文化馆、各镇文广站要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应将资金使用的相关资料及票据报县文广局审批后回单位报销入账,记入免费开放专项补助经费科目。

       第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使用免费开放专项经费年终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使用免费开放专项经费,必须接受审计、财政和文化广电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县财政、文化等部门对专项补助经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检查,或委托审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补助经费,截留、挪用、挤压专项补助经费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核减、停拨直至收回专项经费,对触犯法律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不得以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等公共文化设施的用途。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文广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一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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